为了有效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促进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学校认真研究,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做出以下修订。
一、机构设置
(一)学生工作处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以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组长,学校纪委负责人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监察员,各分院学工负责人、各分院资助工作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监督、调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各分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工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内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资助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辅导员等构成,成员人数由各分院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定。
(三) 各分院需统计行政班级民主评议时间、地点,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登记民主评议结果,工作人员可由学生干部担任。
(四)所有涉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工作人员务必要熟知相关政策细则,并在每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展前接受诚信教育和诚信签名,牢固树立公平、廉洁意识。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一)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 号)文件要求,在校大学生均有权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并审核通过的同学均有权被认定成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 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二)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im体育&电子足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学生属于低保家庭,本人或直系家属有残疾等特殊致贫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在四川的建档立卡贫困生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登记在册的学生信息为准,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省外的建档立卡贫困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应尽可能提供详尽材料以证明其家庭贫困情况,同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详细填写“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以后学年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各行政班辅导员任组长,辅导员在班级内进行政策宣讲后,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向辅导员递交《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位学生都有权利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四) 贫困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共三个等级,困难等级由班级民主评议产生,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参加民主评定会议,并现场对评定规则、方案、相关政策进行宣讲及解释,但不参与具体评定,也不得在组织过程中出现暗示性,诱导性的言行。各分院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登记民主评议结果。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一定能获得国家助学金,无正当理由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没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五) 各班评议小组成员需由除申请人员外的学生组成,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定出席人员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80%。
(六) 辅导员和学生对评定结果有权提出异议,有异议者可直接 向各分院学工负责人或资助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评定小组将组织调查小组,对所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处理意见。新生班级辅导员应利用开学期间,观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生活情况及日常开支,并对所带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确保评定结果的真实性。
(七) 辅导员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 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报学校评定。
(八) 被认定学生名单班级公示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各分院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全院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三、国家助学金
(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二)奖励标准
一般困难为2100元/年/生;困难为3300元/年/生;特殊困难为4500元/年/生。
(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四)名额分配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分配的资金和名额,按照各分院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分院。各分院要统筹考虑专业差异、生源地区域差异、基本学习成本差异、就读年级差异和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差异等因素合理分配名额。
(五) 评审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各分院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分院根据申请人 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等额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各分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评定方案,但不得违背助学金评定原则。
各分院将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并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分院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凡有退学、休学、开除学籍、应征入伍等学籍异动情况将立即停发助学金。
( 七)各分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可采取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等方式予以惩戒。
( 八)要把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资助对象。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学年5000元。
(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需是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以学生上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若出现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相同的情况,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励及违规违纪等相关情况进行筛选。
( 四)评审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各分院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分院评审小组通过院内等额评选,确定本院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各分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将汇总全院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国家奖学金
(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学年8000元。
(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国家奖学金将以学生上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名,原则上两项指标均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未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第七条),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
若出现排名相同的情况,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奖励及违规违纪等相关情况进行筛选。
3.评审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各分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分院资助评审小组通过评选,以专业为单位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少于100人的专业,推选一名候选人;100人以上的专业,推选两名候选人。各分院评选完成后需在各分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各分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分院推荐的学生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监管机制
1.各行政班辅导员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同时公布举报方式。
2.任何涉及学生资助的违规操作或相关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3.学校将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安全和隐私。
4.监管工作小组将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整个评定过程进行监查。若有学校老师及班委主动索要受贿,一经查实,学校将解除相关老师劳动合同,对于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并装入其个人档案。
七、相关条款说明
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